退休與社會保障 文件 有健保,看醫生要花多少錢?
作者: 富基管理 (12-03 01:15) 發表討論 列印 詳細資料

有健保,看醫生要花多少錢?

海外就診

根據健保局的統計資料顯示,在所有區域外傷病申請核退案件中,以大陸的申請件數最多,約占7成。

目前核退費用標準是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核實支付,但設有上限規定,是以健保支付國內醫學中心的標準為上

限,並於每季公告。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暨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保險對象在本保險施行區域外(包括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不可預期的傷病或緊急分娩,必須在當地醫療機構就醫或分娩者,得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其相關規定如下:

1.申請期限:保險對象應於門、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向投保單位所在地的健保局各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2.檢送文件:包括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診斷書、當次出入境證明等。 
3.辦理方式:保險對象可在期限內將證明文件寄到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不需親自前往申辦。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

年月

門診
(每次)

急診
(每次)

住院 (每日)

自然生產
(每次)

剖腹生產
(每次)

洗腎案件
(每次)

97.04~97.06

$1,511

$2,755

$6,543

$36,086

$36,086

$4,100

97.01~97.03

$1,543

$2,790

$6,433

$36,086

$36,086

$4,100

96.10~96.12

$1,504

$2,681

$6,441

$36,086

$36,086

$4,100

96.07~96.09

$1,456

$2,468

$6,528

$36,086

$36,086

$4,100

96.07~96.06

$1,468

$2,572

$6,272

$36,086

$36,086

$4,100

96.01~96.03

$1,499

$2,695

$6,314

$36,086

$36,086

$4,100

95.10~95.12

$1,502

$2,643

$6,256

$36,086

$36,086

$4,100

95.07~95.09

$1,503

$2,518

$6,233

$36,086

$36,086

$4,100

95.04~95.06

$1,407

$2,514

$6,262

$36,086

$36,086

$4,100

95.01~95.03

$1,310

$2,385

$6,240

$36,086

$36,086

$4,100

P.S每季更新(可隨時上中央健康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查詢)

 

門診

部分負擔金額表

類型

醫院層級

一般門診

牙醫

中醫

急診

經轉診

未經轉診

 

 

 

基本部分負擔

醫學中心

210元

360元

50元

50元

450元

 

區域醫院

140元

240元

50元

50元

300元

 

地區醫院

50元

80元

50元

50元

150元

 

基層診所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150元

藥品部分負擔

醫療院所不分層級

藥費

藥費部分負擔

100元以下

0元

101-200元

20元

201-300元

40元

301-400元

60元

401-500元

80元

501-600元

100元

601-700元

120元

701-800元

140元

801-900元

160元

901-1000元

180元

1001元以上

200元

復健物理治療(含中醫傷科)

醫院層級

同療程第一次

同療程第二至第六次

醫學中心

同基本部分負擔

50元

區域醫院

50元

地區醫院

50元

基層診所

50元

 

急診

萬一罹患的傷病需要緊急救治,可直接到附近有急診設備的醫療院就診,並按照附表一的規定,急診的部分負擔包括給藥、處置、檢查或檢驗等醫療服務在內在特約診所或地區醫院每次需自付150元,在區域醫院每次需自付300元,在醫學中心須自付450元。

 

住院費用

住院費用是以病房種類及住院日數規定不同的部分負擔比率,即使用急性病房之部分負擔比率高於慢性病房。其目是希望民眾生病住院時,過了急性期,就應該回家療養或轉入慢性病房。

部分負擔比率表

病房別

部分負擔比率

5%

10%

20%

30%

急性病房

-

30日內

31~60日

61日後

慢性病房

30日內

31~90日

91~180日

181日以後

自97年1月1日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上限,調整如下: 
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28,000元。
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47,000。

前列住院部分負擔金額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30日以下或於慢性病房住院180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