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人口老化速度與全球壽命最長的日本相近,再加以少子女化趨勢,規劃一個完善的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制度,已成為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社會的重要議題。 現行勞保「一次金」給付方式將造成勞保財務缺口,勞委會也同時考量「一次金」易因通膨而貶值,無法保障退休勞工的長期經濟生活,因此決定推動「勞保年金」制度。 |
什麼是勞保年金?
勞委會為能建立一個完善的勞工保險保障體系,讓終生辛勞的勞工及其遺屬能獲得更適當的經濟生活保障,於是規劃勞工保險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制度。 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活到老領到老,保愈久領愈多,勞委會並期許藉由勞工保險年金制度的建立,讓勞工朋友未來的生活過得更好、更有尊嚴。
勞保年金何時上路?
勞工保險年金制度的推動是今(97)年勞委會施政重點,目前勞工保險年金制度的內涵已納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並於(97)年2月1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終於在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將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過程極為艱辛,勞工保險自此正式邁向年金化,為勞工朋友提供更完善的勞保保障體系。
誰可以請領勞保年金
如果您的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且年滿60歲,就可以請領老年年金,可以選擇一次領回或按月領。
(但請注意:以後請領年齡逐步提高,從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提高1歲,以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止)。
勞保年金給付之優點
一、年金給付與一次給付雙軌併行,勞工或其遺屬可自由選擇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原有之勞保給付權益不受影響,勞工或其遺屬可以在請領老年、失能或死亡給付時,選擇請領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
二、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且安定的生活保障
◎年金給付按月領取,既安全又有保障。
◎老年年金可提供被保險人老年退職後安定之生活所需,亦得視個人退休需求而選擇延後或提前請領。
◎失能年金並有加發眷屬補助,可確實保障因重度殘廢不能工作之被保險人家庭經濟生活。
◎遺屬年金另有遺屬加計,可提供被保險人遺屬長期之生活照顧。
三、活到老領到老,保愈久領愈多,三種年金得相互轉銜,保障完整
勞保年金是按照實際保險年資為計算基礎,沒有年資上限,所以保險年資愈久,未來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愈高。且年金得相互轉銜,於領取老年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遺屬亦得改領遺屬年金,所以勞保年金制度極具保障完整性。
四、領取年金可以避免因通貨膨脹導致給付縮水
為確保年金給付之實質購買力,年金給付金額會隨著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來調整,所以,年金給付是對抗通貨膨脹之最佳選擇。
五、提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
為使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獲得最基本之生活保障,勞保年金規範各項年金給付之最低基礎保障金額,老年及遺屬年金給付最低保障金額為3,000元,失能年金給付為4,000元。
年金給付之申請與核發原則
(一)提出申請,按月發給
(二)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其他現金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
◎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 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1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三)保險年資計算方式
不論是「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是「三種年金給付」,於計算給付標準時,如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為止,小數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四)修法前有保險年資之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
(五)不論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六)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勞保年金給付金額即隨同調整
(七)為保障在條例修正施行前發生保險事故者之給付權益,得選擇適用舊制或新制之規定
(八)三種年金給付僅能擇一請領
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之原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不受請求權時效規定之限制
過去受限於舊制老年給付請領時效之規定,被保險人於退保時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規定,因選擇待業,致未於請領時效內提出申請,需再重回職場加保,始能請領老年給付,因中高齡勞工再就業不易,故易有掛名加保之情事產生,迭生爭議。本次修法除增加選擇年金之誘因,另明定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請求權時效規定之限制。
勞保年金4大給付標準與條件
給付項目 | 請領條件 | 給付標準 | 其他特色 |
老年年金 | 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且年滿60歲者 請領年齡逐步提高:自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 | A:3,000元+平均月投資薪資×年資×0.775% B:平均月投資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B較有利。 | 1.展延年金︰ 每延後1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2.減額年金︰ 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惟尚未符合本條例所定老年年金請領年齡條件者,得提前請領老年年金,每提前1年,依原計算金額減給4%,以提前5年請領為限。 |
失能年金 |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其他失能程度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仍同舊制按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 | A: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B:最低保障4,000元。 C: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 | 眷屬補助 補助對象及標準: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1人加發25%,最多加50%。 |
遺囑年金 |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 A: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B:最低保障3,000元。 C: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D:前述請領要件第2、3點情形,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E: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