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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富基管理 (12-03 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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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勞工 重要法規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章 保險給付/第六節 老年給付 第58條 |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
第59條 | 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
第61條 | 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於退職時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核給老年給付。但合併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險給付/第六節 老年給付 第82條 |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應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同時辦理退保手續。 |
第83條 |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指左列情形之一: 1. 被保險人在有隸屬關係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內加保。 2. 被保險人在依法令規定合併或改組前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 3. 被保險人在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移轉民營前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 |
第84條 |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請領老年給付者,應備左列書件: 1. 老年給付申請書。 2. 給付收據。 3.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身分證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與原件相符。 4. 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者,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
敬老褔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第2條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3條 | 年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每月新臺幣3,000元: 1.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2.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 3. 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4.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 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5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已領有第1項第3款所定津貼、補助或給與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轉請領本津貼。但喪失領取資格者,不在此限。 |
第5條 | 請領本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
第8條 | 申請人經勞保局審核符合本津貼發給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津貼並應於每月25日以前撥入申請人帳戶;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應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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