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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富基管理 (11-27 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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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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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問題
新舊制度之選擇 |
舊制年資之處理 |
新舊制度選擇之變更 |
新制之申報期限 |
提繳情形之通知 |
置備勞工名冊 |
自願提繳者 |
舊制年資之義務 |
新制罰責甚重 |
新舊制度之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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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自新制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新制與舊制之選擇適用,以書面徵詢勞工。
2.對於新制施行後才受僱者 ,應 一律適用新制,無須 進行前項徵 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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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 於新制施行後,可選擇繼續適用舊制。但是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新制, 不得再選擇舊制 。
2.公營事業於新制施行後移轉民營, 其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 得就新舊制度擇一適用。
3.雇主發出書面通知後,於一 定期間屆滿後未作選擇者, 自新制施行之日起 繼續適用舊制。
4.新制施行後才受僱者,不得選擇舊制 。 |
舊制年資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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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制施行後勞工原適用舊制年資應予保留。
2.舊制保留年資於未來依勞動基法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各該條文(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者除外)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發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3.舊制保留年資亦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由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結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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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保留年資亦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由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結清。 |
新舊制度選擇之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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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擇自新制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舊制者,於五年內仍得可選擇新制。
2.新制施行後即選擇新制者或新制施行後,先選擇適用舊制,於五年內再變更選擇新制者,不得再變更選擇舊制。 |
新制之申報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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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於新制施行後,選擇適用新制者,應於新制施行後十五日內向勞保局申報辦理提繳手續。
2.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 於新制施行後五年內再變更選擇新制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保局申報辦理提繳手續。
3.新制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 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保局申報辦理提繳手續。 |
提繳情形之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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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其退休金提繳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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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雇主是否按應適用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提撥退休金 。 |
置備勞工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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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備僱用勞工名冊,記載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等相關資料。 |
自願提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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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經雇主同意代其提繳退休金者及適用新制且自願另行提繳者,辦理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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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視雇主是否確實代為提繳退休金。
2.勞工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享有自當年度個人綜和所得淨額中全數扣除之稅賦優惠。 |
舊制年資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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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施行後應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支付選擇舊制與選擇新制後原舊制保留年資退休金之用。 |
新制罰責甚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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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制對於雇主違反規定所定罰則較重,並定有按月處罰之規定。
2.以新制施行後雇主未依規 定繼續 為舊制年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為例,新制罰則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 一款罰鍰規定 。
【註: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雇主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 下(折合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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