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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富基管理 (11-26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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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條例大解盤 退休金準備四步驟:
| | 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
| | 雇主應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參考條文:第六條、第三十五條
| | 擴大適用對象
| |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本國籍勞工,皆適用新制。以往定期契約工、工讀生、清潔工是無法成就勞基法退休要件,所以沒有領取退休金的機會。新制開辦後,只要有受雇主僱用之事實,其雇主即應為選擇新制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參考條文:第七條
| | 賦予勞工制度選擇權
| | 新制施行時,原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得就新舊勞工退休制度擇一適用。但選擇新制後就不能再選回舊制,選擇舊制者,於五年內仍可選擇新制,但之後不得再變更選回舊制。新制施行後離職再受僱者,則適用新制。 參考條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 | 資遣費之計算
| |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擁有新舊兩制的勞工,資遣費分二段計算,舊制年資依勞基法標準計算(每年一個月),新制依勞退條例標準計算。 參考條文:第十二條
| | 雇主提繳率下限為6%工資
| |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如採用年金保險,其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亦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參考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 | 勞工自願提繳享有稅賦優惠
| |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以降低課稅金額及稅率級距。惟若選擇年金保險,是否享有同等的免稅優惠,因涉及財政部是否願意配合修法問題,尚未定案。 參考條文:第十四條第三項
| | 保證勞工退休金最低收益
| | 未來個人退休金專戶的收益情形可能受投資結果所影響。但依勞退條例規定,政府將會負擔其差額,也就是說,即使在最差的情況下,未來勞工領取退休金時,除了歷年提繳的累積本金外,保證至少都會有等同銀行二年期定存利率的收益。 參考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 | 即使在職,年滿60歲皆可請領退休金
| | 新制實施後,想要領退休金,不管是否仍在職,只要年滿六十歲皆可請領退休金。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未滿十五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參考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 | 工作年資帶著走
| | 新制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為可攜式的。已依新制提繳的工作年資,不因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如果勞工工作年資曾經中斷,在轉換事業單位後,其退休金仍可合併前後年資計算。 參考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 | 投保延壽年金,保障長壽生活
| | 勞工存活年限超過所定之平均餘命時,為維持其後續生活,規定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按一定金額提繳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做為超過領取退休金當時所預定平均餘命以後期間之生活來源。 參考條文:第二十五條
| | 遺屬可請領死亡勞工之退休金
| |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參考條文: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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