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102年1. 20,可以由具勞工健康檢查資格之醫師來擔任臨場健康服務工作,但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人數、頻率來進行,101年起應聘雇臨廠健康服務醫師,服務醫師人數、頻率也需符合規定。(僅供參考,不代表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