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一般事業單位六千人以上事業單位應聘職業醫學醫師,事業單位具有特殊危害作業100 人以上者也需每月由職業醫學專科醫師服務一次,300 人以上者也需每月由職業醫學專科醫師服務二次。此外特殊健檢的三級管理,也應該至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複檢,重新分級判定以及作適當之建議,對於附表叁十八有關於勞工有不適合從事工作之健康情況時,職業醫學專科醫師也應提出復工配工建議。(僅供參考,不代表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