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格鑑定法』的最大優越性之一,是形成一種不導致任何心理負擔、以及壓力的心理鑑定體系,是一種解釋正常心理的方法。 『性格鑑定法』的思想起源,是由出生於瑞士的精神病學家C.G.容格首次提出,它在1923年的著作『心理類型』中提出『人類行為並不是散漫無章的,而是可以判斷,因之也可以分類的思想。』 依容格的說法,表面上看來如此明顯的行為差異,其實是關係到我們的生命本能,並貫串我們一生,體現而為個體個性;是抉擇後的行為。這些行為選擇,或牽涉到人們早年接觸外界的經驗,而後形成個性的基礎。生命爾後的發展,都是結合著我們每一基本個性特點,而轉變成的結果。這種行為選擇和個性表現,既是我們受人歡迎的重點,也是我們遭人嫌惡的致命傷。生活、工作、大大小小各種事件,終我們一生,無不由此導致。最重要的是要怎樣利用性格傾向的理解,來使你的生活更輕鬆,更愉快,更豐富多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