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 文件 父債子償,天經地義?
作者: (鉅微)管理者 (10-05 15:45) 發表討論 列印 詳細資料

案例一:

小劉的父親過世後,留下了大筆的債務,但作為朝九晚五、領死薪水的上班族,小劉根本無力償還巨額款項。面對債主提出「父債子償」的說法,小劉根本無力招架

案例二:

小美與原生家庭的關係十分疏離,年輕時到外地工作、結婚後更是斷絕了一切連繫。近日,小美收到了銀行向法院申請的強制執行命令,要求每月扣除小美三分之一的薪資以為還款,才知道父親過世後留下了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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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1154條規定:「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

也就是說,往生者留下的財產在清償債務後,若有剩下的財產,繼承者仍可繼承;倘若債務太多導致無法清償,繼承者亦無須用自己的財產來替往生者清償。當有很多個繼承人的時候,只要其中一人申請限定繼承,其他繼承人無須重複申請,即可比照同樣方式繼承。

台灣早期的時候受到傳統父債子償的觀念影響,當長輩的債務尚未還完,而晚輩又沒有申請拋棄繼承的時候,就會發生父債子償的情況,導致許多未成年子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無辜背負了上一輩的債務。為了修正此種不合理的狀況,我國民法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繼承編相關規定,被繼承人若是在98年6月12日之後死亡者,除非繼承人主張拋棄繼承,否則一律採用限定繼承的方式,如此便可避免繼承人在不自覺的情況下接受到「天上掉下來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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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案例一當中小劉面對債主的還款要求,若能事先確定父親遺留的債務大於財產,即可直接申請拋棄繼承;若無法確定到底是債務多,還是財產多,那麼依據現行民法規定,小劉只需在繼承的財產之內作清償即可。

    而在案例二當中,由於已經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故小美需要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也就是透過向法院表示自己是採用限定繼承的方式,沒有幫父親還款的責任,以此證明該筆債務並不存在。

EAP提醒您

    綜上所述,如果繼承人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產與負債狀況,又想繼承其財產的話,就主張「限定繼承」;若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大於財產,則直接選擇「拋棄繼承」,以免去「限定繼承」後的後續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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