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分上下兩篇將二代健保關於企業相關規定與影響作了概略性說明,而衛生署在10月底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以下簡稱扣繳辦法】與「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讓整個制度確定完成。相信仍有客戶對補充保費如何扣取與繳納不是很清楚,故以此專欄,對企業有關的重要項目說明,盼有以所幫助。 首先我要強調補充保費的扣取與繳納會增加人資人員工作負擔,原因如下: 關於超過4倍投保薪資的獎金:健保法31條第1項1款提到「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讓人以為是一年才結算是否超過。但補充保費收取是採就源扣繳,就是扣繳辦法2條所稱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因此在每次獎金給付時就必須與4倍投保薪資比對是否超 過,若超過就要扣取2%保費。我們以下範例說明:
王小姐為公司員工,年度內投保金額、領取獎金及應繳補充保險費,如下表:
由以上的說明就明瞭人事人員工作的負擔變多了。另外企業身為繳費義務人更要注意以下事項,以免到時還被處罰, (1)
扣取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 (2)
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 (3)
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後,應通知保險對象(扣繳辦法§9) (4)
溢繳退費、短繳補扣(扣繳辦法§9) (5)
向保險人申報扣費明細(扣繳辦法§10) (6)
提供保險對象扣費憑單(扣繳辦法§10) 所面臨到的:未依規定扣繳員工補充保險費者,健保局得限期令其補繳,並按應扣繳金額處一倍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