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資訊 文件 保補充保費扣取的要點說明
作者: (軸心)James甯在國 (06-24 16:06) 發表討論 列印 詳細資料

面分上下兩篇將二代健保關於企業相關規定與影響作了概略性說明,而衛生署在10月底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以下簡稱扣繳辦法】與「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讓整個制度確定完成。相信仍有客戶對補充保費如何扣取與繳納不是很清楚,故以此專欄,對企業有關的重要項目說明,盼有以所幫助。

首先我要強調補充保費的扣取與繳納會增加人資人員工作負擔,原因如下:

關於超過4倍投保薪資的獎金:健保法31條第11款提到「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讓人以為是一年才結算是否超過。但補充保費收取是採就源扣繳,就是扣繳辦法2所稱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匯撥給付之時。因此在每次獎金給付時就必須與4倍投保薪資比對是否超 過,若超過就要扣取2%保費。我們以下範例說明:

王小姐為公司員工,年度內投保金額、領取獎金及應繳補充保險費,如下表:

    給付

日期

獎金

項目

當月
投保金額
(A)

4倍投保

金額
(B=A
×4)

單次給付獎金金額
(C)

累計獎金
金額
(D)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E
D-B)

補充保險費

費基(F)

CE

取小值)

補充保險費金額(G=F×2%)

102/02/01

年終

獎金

21,000

84,000

100,000

100,000

16,000

16,000

320

102/06/05

端午

獎金

24,000

96,000

10,000

110,000

14,000

10,000

200

102/08/05

中秋

獎金

24,000

96,000

5,000

115,000

19,000

5,000

100

 

由以上的說明就明瞭人事人員工作的負擔變多了。另外企業身為繳費義務人更要注意以下事項,以免到時還被處罰,

(1) 扣取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

(2) 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

(3) 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後,應通知保險對象(扣繳辦法§9)

(4) 溢繳退費、短繳補扣(扣繳辦法§9)

(5) 向保險人申報扣費明細(扣繳辦法§10)

(6) 提供保險對象扣費憑單(扣繳辦法§10)

所面臨到的:未依規定扣繳員工補充保險費者,健保局得限期令其補繳,並按應扣繳金額處一倍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罰鍰。

以上就二代健保補充費之扣取的注意要點說明到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