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 文件 轉寄郵件是否有違法?
作者: 系統管理者 (06-06 16:29) 發表討論 列印 詳細資料
轉寄郵件是否有違法?
我們會常常收到朋友、同事寄來的郵件,有時候我們會覺得這封郵件很好、很有意義的時候,我們的習慣都會想要再寄給其他一起來分享,但小心,這個行為可能會觸法。

當我們收到一封電子郵件的時候,在這封電子郵件上所有的文字、圖畫、影片、音樂、照片都是有著作的,也就是說,原著作權人擁有所謂的著作權。如果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擅自的將他人的電子郵件轉寄的話,可以會觸犯到著作權法上的「重製權」(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公開傳輸權」。就先從「重製權」上來說,如果只是單單的轉寄給家人或朋友,也就是一、二位朋友的話,還可以認定在所謂的「合理範圍」但就嚴格的來說,只要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只要擅自的將他人的著作轉寄給其他人的話,就會侵害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除非轉寄的內容是不保護的範圍就可以轉寄(請參照著作權法第9條)、(請參照著作權法第61條)、(請參照著作權法第65條)。再來就是當你轉寄出去後,又可能會侵犯到著作權人的「公開傳輸權」(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

也就說,當要轉寄他人的電子郵件之前,最好能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有時電子郵件就是這樣轉來轉去的,根本就不知道原始的著作權人是誰的話,就不要轉寄是最好的,但又真的非轉寄不可的話,最好在轉寄的時候,利用超連結的方式,就會比較沒有問題。


参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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